点击数:4352023-05-09 15:58:05 来源: 国家草原畜牧业装备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自从农业机器在农业生产中使用,就开始了农业机械化的发展历史。从事和关心农业机械化的人,往往都想要一个“什么是农业机械化”明确的、可遵循、能指导实践的科学定义。对于这一需求,从理论表述和法律规定上国内外已出现许多供给,各有所言,但长期没有统一的定论,下面列出一些定义可见一斑。
[农业机械化] 在农业中以机器代替手工工具,以机械动力和电力代替人力和畜力进行生产。我国的农业机械化包括农、林、牧、副、渔五业全部生产过程的机械化,要求耕种、收获、排灌、运输、加工等项作业都能使用机器操作。(辞海·经济分册上海辞书出版社1980年12月版 第335页)
[农业机械化] 农业中广泛应用机器设备以代替手工工具和畜力农具。农业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内容有:农、林、牧、副、渔等部门的生产过程中的各项作业机械化,产品运输和加工机械化,以及农业基本建设施工机械化等。是节省人力、减轻劳动强度、提高作业质量、抢农时赶季节、增强抗御自然灾害能力、推动多种经营发展和进行大规模垦荒的重要手段,是广泛采用现代先进农业技术措施的必要条件,是从根本上改变农业落后面貌的必由之路。(经济大辞典·农业经济卷 上海辞书出版社 农业出版社 1983年12月版第14页)
农业机械化是农业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根本任务是用各种动力和配套农机具装备农业,从事农业生产,以实现农业生产工具的现代化。(中国农业百科全书·农业机械化卷 中国农业出版社1992年9月版第1页)
农业机械化可以定义为用机器逐步代替人、畜力进行农业生产的技术改造和经济发展的过程。这里的农业生产是指现代广义农业中的全部作业,逐步代替畜力的过程,是指这种代替绝非一朝一夕即可实现,而是要求逐步的通过量变到质变,有步骤分阶段地实现。(《农业机械化工程》余友泰主编 中国展望出版社 1987年7月版 第4页)
还可以列出很长的清单,不必一一列举。国际上《日本农业机械化促进法》《韩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对农业机械化也有各自的定义。
日本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第二条(定义)
1.本法所谓的“农机具”,指的是有效地进行耕耘整地、播种、施肥、田间管理、病虫害防治、畜禽饲养管理、收获、产品加工及其他农作业(包括和以上有联系的作业,下同)所必需的机械和器具(包括附件和零件)。
2.本法规定的农业机械化,指的是通过有效地引进利用动力或畜力的优良农机具,而使得农业生产技术高度发展。
韩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第二条(定义)
在本法中使用的用语定义如下:
1.“农业机械”指农林畜产品的生产及产后处理作业、生产设施的环境控制及自动化中使用的机械设备及其附属机械资材。
2.“农业机械化事业”指通过农业机械的研究、开发、生产、普及、技术培训、安全管理等,谋求提高农业生产的积极发展并改善农业结构及经营管理。
(以上两国的农业机械化法律定义取自刘明祖 安建 张宝文主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释义》第269页、第280页 法律出版社2004年8月版)
关于农业机械化定义有这么多各有不同的表述,是因为农业机械化本身的广泛性、复杂性、时空性,很难用简短的文字全面准确概括。国情不同,各国的法律规定也有所不同。总体来说,这些定义来自两个方面:一是从自然科学、经济学含义作出的理论表述;二是根据法律原则作出的法律规定。即,国家按照立法目的和法律实施的需要,根据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和调整范围,用法律用语作出的法律规定。这些定义的差异可概括为几个方面:1.只讲代替,未讲过程与既讲代替,又讲过程的差异;2.只讲农业机械化是什么,未讲为什么与既讲是什么,又讲为什么的差异;3.表述或规定农业机械化范围包含的内容广度、深度有差异;4.国情不同,各国法律有不同的规定。
虽然对农业机械化的定义有诸多不同的表述,但有一个共同点是,都在定义中不同程度地表述了农业机械化是在农业生产中用机器代替手工工具。因为大家公认,用机器进行农业生产,是农业机械化生产方式与其他生产方式的本质区别,是农业机械化不以任何社会形式为转移的本质属性和根本特征。在农业生产中用机器代替手工工具是进步、是革命,是农业机械化的要义和真谛。
在全国实施促进农业机械化发展的战略举措时,对什么是农业机械化?为什么要促进农业机械化?促进什么?怎样促进?等问题存在的多种见解,急需从法律上进行规范、统一,依法促进,发挥法律的规范、引导、保障、权威作用。在九届、十届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组织领导下,严格按照民主立法、科学立法的程序和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在起草过程中(以下简称《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工作人员查阅了大量国内外资料,多次用书面或开座谈会的方式征询各方面专家意见,到基层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撰写了调研报告和专题研究报告,为科学立法提供理论支撑和实践依据,在此基础上通过综合分析研究,提出了《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关于农业机械化和农业机械定义的法律规定初稿,又经过几次广泛征求竟见和审议修改,直到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形成了公布施行的法律定义。《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关于农业机械化和农业机械的定义规定是:
第二条 本法所称农业机械化,是指运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装备农业,改善农业生产经营条件,不断提高农业的生产技术水平和经济效益、生态效益的过程。
本法所称农业机械,是指用于农业生产及其产品初加工等相关农事活动的机械、设备。
关于本法第二条第二款“农业机械”调整范围的规定,在审议中依法立法对《草案》作了重要修改。《草案》规定:“本法所称农业机械,是指用于种植业、畜牧业、渔业的生产及其产品的初加工等相关农事活动的机械设备。”在审议中,有些常委委员和地方、部门提出,本法所称农业机械,不宜以农业管理部门分工管理的种植业、畜牧业、渔业机械为限,按照国家《农业法》对“农业”的定义,农业机械还应包括“林业机械”。《农业机械化促进法》起草领导小组负责同志也一再重申,本法不是农业机械化管理法,是一部促进农业机械化发展的法律。经审议后采纳了农业机械的“农业”定义应按照《农业法》确立的“农业”定义,对农业机械的范围不再分部门一一列举。因此,修改后的“农业机械”定义,调整范围既全面,又准确,科学、严谨,获得通过。依法立法,体现出我国立法体系的健全、协调和法律的权威、规范、保障作用。
农业机械化法律定义是民主立法、科学立法、依法立法的重要成果,集中了大家的智慧,充分吸收了人类文明的积极成果,吸纳了国内国际经验,体现了党的主张与人民意愿相统一,规定了法律调整范围,是反映规律、符合国情、全面准确,现实可行的法律规定,具有公认的规范性、引导性和权威性,受到业界、学界一致赞同和普遍遵从、拥护,是指导我们统一认织、规范行为的法律基础和进行实践、依法促进的法律依据。
其规范性体现在定义是集中了大家智慧,取诸多表述之精华,作出了反映农业机械化本质属性,体现事物发展规律,符合国情,统一规范的中国法律规定。定义既表述了“运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装备农业,改善农业生产经营条件”,这是农业机械化发展的起点,突出了先进取代落后的革命性;又表述了农业机械化是“不断提高农业的生产技术水平和经济效益、生态效益的过程。”指明了农业机械化发展变革运动的目的性和过程性。发展是在运动中变化的,运动变化是有过程的,过程是分阶段的,不是一蹴而就的。定义又规定了农业机械的法律调整范围。以上定义,从法律上明确了促进什么和为什么促进两大根本问题。既有实践依据,又有理论渊源。马克思曾论述,“生产方式的变革,在工场手工业中以劳动力为起点,在大工业中以劳动资料为起点。”这里指的劳动资料就是机器,他说机器是大工业特有的生产资料,用机器生产是工业革命的起点。马克思进一步分析了机器生产与手工生产的本质区别,手工生产的技术基础是靠经验传承,手工工具往往固定不变世代相传达千年之久;机器生产的技术基础是靠科学,现代工业从来不把某一生产过程的现存形式看成或当作最后的形式。他总结说,“因此,现代工业的技术基础是革命的,而所有以往的生产方式的技术基础本质上是保守的。”这提示我们,靠科学,是革命的。仅凭经验,是保守的。马克思在研究人类社会发展,劳动资料变革进步的过程后总结说,“各种经济时代的区别,不在于生产什么,而在于怎样生产,用什么劳动资料生产。”“在劳动资料中,机械性的劳动资料………更能显示一个社会生产时代的具有决定意义的特征。”因此可以推论,用农业机械生产是农业机械化的起点,也是现代农业革命的起点。在农业中用农业机械生产是显示机械化生产方式与传统手工生手方式本质不同的具有决定意义的时代特征。不断将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装备农业,代替落后的手工工具用于农业生产,符合以新代旧、除旧布新的新陈代谢规律。农业机械化法律定义反映了这些特征和规律,具有科学性、规范性、权威性,可以指导实践有效施行。
农业机械化法律定义的引导性,体现在既定义了农业机械化是什么的本质属性,又定义了为什么的发展目的,阐明了农业机械化发展的真谛和基本方向,改善条件,提高水平和效益是大家的共同追求,体现了党的主张与人民意愿相统一,使我们明确了促进什么?为什么促进?这些共识有利于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共同促进农业机械化发展。进入新时代,开启新征程,党中央作出了大力推进农业农村现化化,加快建设农业强国的战略部署。农业强必须科技装备强,强化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装备支撑,必然是新时期、新征程的重要战略任务,农业机械化法律定义在新时期仍然具有重要引导意义。
定义的权威性体现在这是国家第一次用法律对农业机械化的定义进行规定。法律条款按照立法目的和法律实施的需要,取多种学术见解和实践经验之精华,将农业机械化的本质属性和符合国情的法律调整范围,加以规范统一,用法律用语进行规定。定义成为国家法律规定,法律公布施行使我国农业机械化发展走上了有法可依、依法促进和依法行政的法治轨道。所以农业机械化法律定义具有权威性。(作者为中国农业大学教授、中国农业机械化发展研究中心咨询委员会主任)(转自中国农业机械化信息网)